1、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2、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3、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3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